114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城市點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86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