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12號
原 告 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世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0日
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4月11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正,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