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14號
原 告 戴卓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對被告持
債權憑證為
強制執行事件提起
異議之訴,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
債權憑證所示之本金及起訴前已確定之利息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1,465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