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賴美珠即賴阿珠
王湘玲
相 對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4,494元,
惟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
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113司執字第14810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2,820,000元,及自民國8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上開數額計算至聲請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前一日止,共計7,696,668元(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696,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90元,原告僅繳納34,494元,尚不足57,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