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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吳韋嬅  
            林嘉緯  
            陳致均  
            林哲輝  
被      告  徐景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街00號2樓之2,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新竹縣○○鄉○○村000號,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上述地點均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