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48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林嘉緯
陳致均
林哲輝
被 告 徐景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街00號2樓之2,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本院個資卷);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新竹縣○○鄉○○村000號,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上述地點均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