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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8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祥麟  
            簡林毅  
 被      告  程苔康即展勗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程隆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程苔康即展勗企業社、程隆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9萬0,2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程苔康即展勗企業社於民國110年2月3日,邀同被告程隆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附表編號2、4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27日起至115年10月27日止,並於每月25日本金月平均攤還,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即計價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89按月計付(借款日為年率1.73%),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附表編號1、3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3日起至115年2月3日止,每月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即計價利率加百分之1.41按月計付(借款日年率為2.25%),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上開借款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程苔康即展勗企業社自113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19萬0,2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之聲明。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裁判要旨參照)。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被告於本院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認諾,是就原告對被告之請求,無庸調查原告據以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應逕以被告之認諾,准許原告之請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9萬0,2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備註
1
9萬1,370元
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2月3日起至114年8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一、借款金額40萬元。
二、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3日起至115年2月3日止。
2
14萬6,687元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0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114年7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一、借款金額
40萬元。
二、借款期間
自110年10月2
7日起至115年
年10月27日止
3
36萬5,461元
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2月3日起至114年8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一、借款金額
160萬元。
二、借款期間
自110年2月3
日起至115年2
月3日止。
4
58萬6,687元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0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114年7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一、借款金額
160萬元。
二、借款期間
自110年10月2
7日起至115年
年10月27日止
合計
119萬0,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