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85號
上 訴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宋介平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6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