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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7號
原      告  勁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劭嘉  
訴訟代理人  簡斌原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曼斐赫萊 Manfred Franz Hochleitner

訴訟代理人  鄧輝鼎律師
            李立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1517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