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522號
原 告 宜大報關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322元,應繳
裁判費19,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開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