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524號
原 告 日裕達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鼎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4,67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萬1,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6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