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56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俊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9,187元,應繳
裁判費1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