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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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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周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