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宏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