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7,709元(如附表1),應繳
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如附表2)。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