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722號
原 告 王玉娟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1頁)。查原告逾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