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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尚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朝壎
吳奕霈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四維
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宋滿華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2,5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