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35號
原 告 言翰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陳竹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9日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757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
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78,00元,及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7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6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