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64號
原 告 蕭宇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肇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60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原告僅繳納36,000元,尚不足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