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7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呂宋金妹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
準用第444條規定,抗告未繳納
裁判費,經法院定
期間命
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114年7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於114年9月25日收受,
迄今仍
未補繳,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
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