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77號
原 告 黃啓祥
被 告 富士捷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家倫
上列
當事人間合夥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519元,應繳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