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11號
原 告 慕光社區管理委員會
複 代理人 游逵元律師
被 告 何政頡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徐柏棠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珮琪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4日下午4時
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