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19號
原      告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曉嵐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友晟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