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游菊香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宮文萍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文進,
嗣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4年3月10日變更為宮文萍,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參,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由宮文萍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宮文萍迄未提出書狀為被告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