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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2號 原 告 謝孟儒 被 告 黃忏英 黃勝騰
黃明祿
黃綾香
黃翔翎
黃于玫
張正忠 廖珮真 黃旭玲 黃瓊華 黃瑞貞 黃乾信
陳秀蘭 曾景煌 黃桂英 黃崇漢
黃怡榕 葉玲珊
陳怡靜
黃晴(黃乾東之繼承人)
林秋蘭(黃乾政之繼承人)
黃坤祥(黃乾政之繼承人)
黃維宏(黃乾政之繼承人)
黃筠筑(黃乾政之繼承人)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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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