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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