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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蔡嘉琪  
被      告  張雨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7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