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秉毅
成固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中悅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下級審已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聲明不服之餘地(最高法院79年度
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
參照)。
本件上訴人已受原審勝訴判決,無上訴利益,其上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
爰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