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黃美麗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4,9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