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039號
原 告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應繳
裁判費99,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