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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46號
原      告  富詠富機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根榕  
原      告  張宗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律師
被      告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富詠富機具有限公司(下稱富詠富公司)之債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對原告張宗麟、張根榕逾本金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322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73223號執行事件)及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909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89093號執行事件)對原告富詠富公司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㈣系爭73223號執行事件及系爭89093號執行事件對原告張宗麟、張根榕逾170萬元本息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又被告於系爭73223號執行事件中係持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33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富詠公司、張宗麟之財產於400萬3,000元及本金400萬元自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利息之債權數額範圍內為連帶執行;又被告於系爭89093號執行事件係持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6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富詠富公司、張宗麟、張根榕之財產於本金400萬元及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及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違約金之債權數額範圍內為連帶執行。原告富詠富公司聲明第一、三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裁定及系爭支付命令對原告富詠公司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撤銷系爭73223號、89093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原告第一項聲明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得之客觀利益,與第三項聲明相同,且自經濟上觀之,第一、三項聲明訴訟目的一致,依上說明,第一、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而被告於系爭73223號、89093號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之債權額,計至原告富詠富公司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日即114年7月24日止共820萬6,685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張宗麟、張根榕聲明第二、四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裁定及系爭支付命令對原告張宗麟、張根榕於超過170萬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撤銷系爭73223號、89093號執行事件於超過170萬元本息部分之執行程序,則聲明第二、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張宗麟、張根榕排除系爭73223號、89093號執行事件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而被告於系爭73223號、89093號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之債權額扣除原告張宗麟、張根榕不爭執之170萬元後即230萬元,計至原告張宗麟、張根榕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日即114年7月24日止共471萬8,844元(詳如附表二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92萬5,529元(計算式:820萬6,685元+471萬8,844元=1,292萬5,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2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萬8,410元,尚應補繳11萬5,8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一:
執行案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系爭73223號執行事件
(排除執行本金400萬元)
利息
400萬元
114年3月31日
114年7月24日
6%
7萬6,273.97元
小計
7萬6,273.97元
系爭89093號執行事件
(排除執行本金400萬元)
利息
400萬元
114年5月16日
114年7月24日
5%
3萬8,356.16元
違約金
400萬元
114年5月16日
114年7月24日
12%
9萬2,054.79元
小計
13萬410.95元
合計
820萬6,685元

附表二:
執行案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系爭73223號執行事件
(排除執行本金230萬元)
利息
230萬元
114年3月31日
114年7月24日
6%
4萬3,857.53元
小計
4萬3,857.53元
系爭89093號執行事件
(排除執行本金230萬元)
利息
230萬元
114年5月16日
114年7月24日
5%
2萬2,054.79元
違約金
230萬元
114年5月16日
114年7月24日
12%
5萬2,931.51元
小計
7萬4,986.3元
合計
471萬8,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