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上 訴 人 A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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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
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為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