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65號
原 告 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境環保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