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7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鄒志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以原告請求之本金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萬3690元【
按:另需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
違約金等數額,待原告於本院另定之
言詞辯論期日釋明後,本院將再當庭核費】,應繳
裁判費13,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