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7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鄒志清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13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