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亭禎即和亭企業商行
曾芷涵即曾淑芳
曾育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被告「曾亭禎即達訊企業社」記載,均應更正為「曾亭禎即和亭企業商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