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243號
原 告 五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峻宇
一、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
超過人民幣18萬元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利息均
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
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
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惟其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
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
適用(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
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
要旨參照)。另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就被告劉峻宇涉犯侵占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刑事判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36萬5173.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然本案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被告侵占原告之款項僅有其中的人民幣18萬元,不及於其他原告請求之之款項,則原告起訴請求超過人民幣18萬元部分,即非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是原告就超出上開刑事判決部分即人民幣18萬5173.5元,以本案繫屬本院當日(即113年12月2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人民幣匯率4.539計算(壢簡卷第19頁),折合新臺幣840,503(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本院於114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請求逾人民幣18萬元
部分之訴,該裁定為原告於114年9月15日收受,然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可查,依據上開說明,其原告此部分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人民幣18萬元以內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併此指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