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孫慧芳律師
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關於「113年度更二字第4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