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292號
原 告 宏富龍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滯納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日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2,5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