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00號
原 告 楊國玄
楊朝清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27、29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存卷
可稽(本院卷第33至45頁),依
上開規定,原告起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