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32號
原 告 永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添上來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添上來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添上來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1,429元,應繳
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