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60號
原 告 劉銘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劉駿
劉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萬7930元,及分別自附表一所示各期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56萬元,及自本書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而
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前經本院核定訴訟價額為170萬920元,現原告再追加請求給付如訴之聲明第二項,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626萬920元(計算式:1,700,920+4,560,000=6,260,92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48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萬1507元,尚不足5萬3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