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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2號
上  訴  人  鄭金扇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黃震岳律師
            吳芙蓉律師
            陳閱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元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人之上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並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雖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提出「民事聲請上訴狀」,然並未表明本件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莉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