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26號
原 告 陳滴帵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宜誠(鴻)建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
所載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欠缺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事項,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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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宜誠(鴻)建設」,惟並未記載其公司址及法定代理人,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並無「宜誠(鴻)建設」此一公司;又「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宜鴻建設有限公司」乃分屬不同之公司,故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對象究竟為何者,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並特定被告公司名稱、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依據之 法律條文、 法律關係等),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如:為何被告須負責任、侵害之時間、地點、方式、結果),無從明瞭原告係基於何等法律關係請求,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
| 原告起訴狀證據名稱雖記載「1、天晟醫院醫師證明。2、手機錄影檔」,惟該等證據並未隨同起訴狀遞送至本院,一併請原告補正,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