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59號
原 告 紀志明
被 告 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依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0,000元,應繳
裁判費18,4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6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