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73號
即 被 告 鉅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即 原 告 合軒人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晏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9,673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321頁),茲核其
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
適用,故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9,673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6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