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8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請求代位塗銷
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補正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完整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
所載被告「李○○、吳○○、徐○○」,起訴不合程式及要件,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14日內
補正本件被告之
姓名及地址,逾期未
補正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又本院已調閱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完整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