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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4號
原 告 林錦榮
林錦成
林錦棍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被 告 漢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誠
被 告 崇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誠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有事實未
臻
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
裁定
再開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冠
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