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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9號
原      告  泓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陳冠華律師                     
被      告  戩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複代理人    雷麗律師  
被      告  張瑞峰即張程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6月5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