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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9號 原 告 泓昱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陳冠華律師 被 告 戩銓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複代理人 雷麗律師 被 告 張瑞峰即張程剛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民國115年6月5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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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