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531號
原 告 胡嘉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文名稱: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Ltd)(下稱二十一世紀公司)等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被告二十一世紀公司
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7,4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647,2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是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4,739元(177,487元+647,252元=824,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林宇凡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一:(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3日,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3日,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