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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31號
原      告  胡嘉琪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0元,此裁定業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林宇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