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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高御勛  
被      告  東京線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